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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同年7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先后伙同李某某(已判)、邹某某(已判)、冯某某(已判)、“戢某某”(身份未查明)在简阳市江源镇宝石街一门市内设立以“十点半”为赌博内容的赌场并抽头渔利,该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元。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赌资等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五人的证言,同案人员李某某等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设立、经营赌博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敏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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