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3********,回族,大专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无业,住个旧市**区**村委会**二队。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于2019年8月25日、10月25日两次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林某甲、张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个旧市**镇**村委会村民林某乙的出租房内,非法摆设“97明星”游戏机17台、“97明星”(组合型)游戏机26台,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2017年12月11日13时许,被个旧市公安局鸡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抓获多名赌博人员。
经鉴定,上述43台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荧屏计分、押分退分、选定赔率、以小博大等功能,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赌博游戏机;
2、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莫某某、张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马某某及同案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非法开设赌博游戏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颂扬
2019年12月25日
附项:
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个旧市**区**村委会**二队,联系电话:1388734****;
2.移送本案卷宗四册、散装材料六份、光盘一碟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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