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73********,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住三门峡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建设路**街坊**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在三门峡市**路北段加油站斜对面经营麻将室,组织李某某、侯某甲、党某甲、侯某乙,史某某、宁某某、党某乙、刘某某等人以每锅30-50元不等的方式赌博,马某某从中抽水为59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史某某、李某某、党某甲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常 宁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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