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88********,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镇**村委会***组,住镇康县**镇**公寓*楼*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建忠,云南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经云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保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13日,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本院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被罗某某(另处)招募到境外缅甸老街“****”赌场推广部上班,职责是在中国互联网络上招募参赌人员和赌博网站代理,罗某某在自己*****的代理账号下面为马某某注册了代理账号******。后马某某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在网络上发布赌博广告发展参赌会员和下级代理,并招募到王某某、郭某某、左某某等参赌人员参与网络赌博。
2020年4月,民警通过登录“****”赌场的赌博网站进行远程勘验,并依法对相关电子证据进行在线提取。马某某代理账号******共发展注册会员账号39个(不含从未登录的3个及马某某本人注册使用的1个);发展注册代理账号2个,代理账号分别为:******、******,该2个代理账号下面均有会员投注记录,合计投注6425次,会员输人民币16832.97元。
参赌会员在“****”赌场的赌博网站以“百家乐”、“龙虎斗”等赌博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该赌博网站根据马某某发展参赌会员在赌博网站投注的情况按一定比例给返利给马某某,根据远程勘验提取的电子数据,马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4968.8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且为境外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世保
检察官助理:张 藜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