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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开设赌场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6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5年期间,庞某甲、陈某某、胡某某、庞某乙合伙在徐州市泉山区**小区门口地下室内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赌资数频累计人民币2400余万元,期间聘请被告人马某某在赌场内担任领班,负责赌场内的经营管理,其中马某某在2008年10月至2012年4月担任领班期间该赌场的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800余万元。

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及同案犯庞某乙、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与他人结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延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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