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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7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现住扶绥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8月18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扶绥县**镇**路**号其租住的房屋内提供场地、赌具、灯光等供赌徒聚众赌博,累计参赌人数20人次以上,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000元。该赌场于2020年8月18日凌晨被公安机关当场取缔。同年9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和用具,并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邓忠敏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住广西扶绥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55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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