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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居委会**宿舍**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13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六个月。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某某租用了惠东县大岭街道新屋仔**号一瓦房,提供该场所和纸牌等赌博工具,给参赌人员聚赌。参赌人员在上述场所赌博“五张牛”,每人派五张扑克,派完牌后每人即可开牌,牌面大者为赢家,每局时长约5分钟,每局赌资70-160元人民币不等。每局结束后,马某某就从中“抽水”10-20元人民币不等。2019年9月23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大岭街道新屋仔**号一瓦房内抓获马某某和杨某某、田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并缴获纸牌和少许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惠静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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