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92********,回族,大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县**街道**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寻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帅某(另案处理)在寻甸棋牌APP上开通五个公会,用自己使用的微信建立公会群,以八局制、每1个分积分代表5元的赌注拉人进群开房间打麻将。马某某多次合计转账14259.92向云南巨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寻甸自由者联盟购买玉石,按0.5元1颗计算购买玉石合计28520颗,开一次房间消耗3颗玉石,共开9506次房间,每间房收取5元房费,共收取房费4753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手机提取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寻甸棋牌APP上开公会房供玩家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47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蕊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居家候审,联系电话18313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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