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工商户,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在“左邻右舍”、“右邻左舍”微信聊天群内,发布“八方互娱”平台的棋牌游戏(俗称:斗牛牛)链接,组织、管理群内人员进入该平台网络房间赌博,并在“八方互娱”平台反馈游戏积分后,根据积分排行在微信群内按照1积分1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赌资结算,相关资金通过微信群资金支付渠道进行支付、转移,马某某根据每一赌局的赌资金额,收取“房间费”牟利。
经查,通过马某某在微信群内开设的“网络房间”进行赌博的人员有刘某某、张某某等17人。其中,3月6日、3月7日、3月22日、3月23日四天时间累计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99920元。
2018年7月9日,马某某在接到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999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2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0张,散页证据材料17页;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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