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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路路),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乡街道**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起,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芮某某、金某某(均已判刑)在本市普陀区**村**号**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赌博并抽头牟利。被告人马某某负责保管赌博账号、密码并操盘,芮某某负责提供场地,金某某负责带头下注、聚集人气。

2018年12月24日,民警对上述地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芮某某、金某某及多名赌客,并查获赌资、赌具。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况某某、高某某、梁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证明普陀区**村**号**室内有网络百家乐赌场,案发时况某某、高某某、梁某某、赵某某在该赌场参与赌博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上述地址查获并扣押人民币11470元赌资及一台台式电脑主机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固定电子数据清单、封存电子物品清单、电子数据取证照片记录表、赌博账户照片,证明案发现场、赌博网站及涉案赌博账户的投注情况。

4.手机短信截图,证明案发当天,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短信发送网络百家乐账号、密码给芮某某的事实。

5.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芮某某、金某某已因本案被判刑,其他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6.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马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到案情况。

7.另案处理的被告人芮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其与马某某、金某某一同在**村**号**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并抽头牟利,其中马某某提供赌博账号密码及操盘、其提供场地、金某某负责带头押注、聚集人气的事实。

8.另案处理的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马某某负责在**村**号**室百家乐赌场内操盘的事实。

9.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2018年10月起,其在**村**号**室网络百家乐赌场内负责保管赌博账号、密码及操盘,并从该赌场分得好处费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蕾

检察官助理彭燕

2020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笔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一份。

5.法援律师:龚玲,联系方式:1802101****。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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