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95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桐乡市**镇*村**埭**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7月间,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手机通讯终端,在“大王联盟”赌博网站注册并担任代理,并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发送二维码的方式组织、招引参赌人员进行赌博,陆续招募下级代理12名,玩家26名,其团队总人数达128人,被告人马某某通过该网站返点获取非法利益。至2020年7月1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查获时,被告人马某某共非法获利168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某某、孙某某、平某某等的证言;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支付宝账单明细;

5.手机相册、网站平台信息、微信截图;

6.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组织、招引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违法活动,从中获利168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静华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检察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