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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卞庄街道**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1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百家乐”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该平台根据洗码量给推荐人1.25%的提成。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该平台为赌博平台,仍推荐并帮助张某某在该平台上申请账户、注册为会员,张某某通过微信或者银行转账给马某某,马某某负责充值积分,根据码量及输赢情况,马某某与张某某每周结算盈利。张某某通过微信及银行卡共向马某某的账户汇款400余万元,所汇款项用于购买积分赌博,马某某向张某某汇款200余万元结算盈利及所赢赌资,其中包括码量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徐萍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平台做代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京慧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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