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肥西县**镇***村**村民组,曾因赌博于2019年4月3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5月1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中旬4月30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肥西县“**园林”店面内,提供麻将赌具,组织参赌人员以“拉牛”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水钱”,非法获利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与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多次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纵瑞东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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