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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马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肥西县*******村民组,曾因赌博于2019年4月3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5月1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中旬4月30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肥西县“**园林”店面内,提供麻将赌具,组织参赌人员以“拉牛”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水钱”,非法获利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与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多次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纵瑞东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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