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市,住**市**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8月4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手机APP“闲来陕西麻将”组建“亲友圈”开设赌场,先后组织100余人进入“亲友圈”内利用“麻将”、“三代”游戏进行赌博,“麻将”游戏赌博每局8场次,每局2至4人,“三代”游戏赌博每局8场次,每局2至3人,被告人马某某在“亲友圈”内向参赌人员提供“房卡”,参赌人员进入“房间”后开始进行“麻将”或“三代”赌博,每局以输赢累计分值,“麻将”按照每分1元人民币、“三代”按照每分2元人民币通过被告人在APP“默往”中建立的群内进行转账结算,“默往”内未绑定银行卡的参赌人员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给被告人马****,马某某再在“默往”群中转入用于赌博结算,被告人马某某每局抽取4元人民币获利,截止被抓获,被告人马某某仅被抓获时使用的“默往”账号中获利已达6.7万余元(该默往账号仅使用3个月左右,之前使用的“默往”账号已冻结注销)。被告人马某某用于组织赌博的涉案微信账号1内2020年6月至8月经手赌资累****.8万余元;涉案微信账号2内2020年6月至8月经手赌资累****.8万余元;涉案支付宝内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经手赌资累计约27万余元。到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主动上缴非法所得745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涉案手机三部;2.拘留证、逮捕证、涉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3.孙某某、孟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5.提取、指认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秀娟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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