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11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穆某某(另案处理)让被告人马某某为其办理两张银行卡,并承诺每张卡给马某某500元的好处。马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贵州银行办理储蓄卡一张(卡号:62146001800********,户名:马某某)以及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贵阳银行办理储蓄卡一张(卡号:62173599010********户名:马某某),后马某某明知上述两张因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银行卡贩卖给穆贵雍。经查,马某某提供的贵州银行卡和贵阳银行卡分别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用于转移赃款共计人民币(下同)696185.46元(累计)。其中,已查证被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诈骗所得的赃款通过马某某的银行账户转移的资金共计328097元,分别是:王某甲转入给马某某账户共计49980元;孙某某转入马某某账户37245元;冯某某转入马某某账户51810元;康某某转入马某某账户20598元;王某乙转入马某某账户35295元;何某某两次转入马某某账户共计77500元;杨某某转入马某某账户55669元。

案发后,2020年10月21日,马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报案立案决定书及笔录、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用于转移赃款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马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其为犯罪分子提供了2张银行卡,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世志

                                               检察官助理 陈安妮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其联系电话1353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