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罪)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吉林省洮南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吉林省洮南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吉林省洮南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东**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4时30分许,在洮南市**餐厅内,被告人李某乙伙同被告人马某甲、李某甲及李某甲女儿马某乙(因不满16周岁故不构成犯罪)因马某甲上卫生间时里面有人,借机滋事生非与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发生口角后进行殴打,致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受伤。经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鉴定:刘某甲、刘某乙二人人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马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臣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羁押在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在白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