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1年7月13日经吉林省工伤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为6级伤残,系工伤。自2011年7月以来,马某某每逢国家、省市两会、十八大、十九大或国家重要会议期间,以上访为要挟,且为无理访,从**社区、**集团**工作人员手中强行索要钱财共计14721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1年9月6日开始马某某因工伤问题到**煤矿闹访,提出必须按3级工伤伤残等级标准逐月支付其护理费用,由其哥哥马某甲负责日常护理工作,不然就继续到北京上访。***煤矿在无奈下,同意马某某的无理诉求。每月支付护理费900元整。***煤矿支付马某某护理费至2015年10月22日,马某某及其家属再次到***煤矿闹访,并提出护理费由900元必须涨到1200元的无理诉求,否则马某某继续到北京上访。***煤矿无奈之下答应马某某的无理诉求,又从困难救助角度出发,每月支付马某某护理费1200元。截止到2019年10月份,累计支付马某某护理费97800元。
2.马某某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进京非法上访长达109天,在北京吃、住,提出各种苛刻条件,并且肆意辱骂***煤矿、***社区护理马某某的工作人员。马某某要求一切费用由***煤矿支付。***煤矿共支出费用76842.7元,其中,马某某个人花销计33110元。在马某某同意从北京回辽源后,其继续提出无理要求,要求商务车从北京将其送回辽源,***煤矿支付打车费就高达12000元。
3.为了维稳马某某,***煤矿以困难救济金名义从2011年至2017年,支付马某某1300元整。
4.2017年马某某以到北京上访为要挟,从***社区索要两次钱款,合计15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于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每逢国家、省市两会、十八大、十九大或国家重要会议期间,多次去北京非访,以此为要挟,从***社区、**集团***煤矿工作人员手中强行索要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波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