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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70********,回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北村****水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组)。曾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8年3月28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姜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我院于2019年8月9日、10月24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9日、1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吉林市高新区新北街道张久村三社水库上游空地为张久村三社吴姓人家祖坟,通往水库的村路为张久村三社所有,该村路为吴姓人家上坟祭祖必经之路,也是村民去地里耕种的必经之路。张某甲(另案处理)在2007年承包高新北区张久村三队水库后,私自将水库前空地、通往水库的村路占为已有,并在村民耕地上建设房屋、大门、庭院。

2019年3月17日上午9时左右,被害人吴某甲的父亲出殡,车队进入张某甲私自建立的大门,欲前往水库上游吴家祖坟时,被张某甲阻拦,张某甲辱骂吴家人,并拽住吴某甲的叔叔吴某丙脖领子,吴某甲家风水先生王某某来给张某甲解释这事时,被被告人马某某打后脖子一拳。吴某甲一家人一直向张某甲赔礼道歉,张某甲给胡某某打电话让他找人帮忙化解,并让马某某留在此处协助处理,后张某甲先行离开。胡某某找来风水先生徐某某,被害人吴某甲家人吴某乙拿出1000元钱给徐某某作为化解费用。

张某甲开车回家,其妻子姜某甲(不起诉)得知此事后和张某甲一起到案发现场。同时,吴某甲家人下葬后返回正准备离开,马某某接到张某甲电话后告诉吴家人等张某甲回来再走。张某甲和姜某甲赶到现场后,停车堵住吴家车队,姜某甲下车后一直辱骂吴家人,并作抽搐状。张某甲提出两个要求,一是让吴家的风水先生给他解法,二是把棺材抬到吴家的风水先生家走走,并说姜某甲因为这事气得要抽搐了。吴家人联络风水先生后表示无法满足张某甲的这两个要求,张某甲遂以心里不舒服为由向吴家索要6666.66元钱, 吴家人见张某甲等人特别霸道,之前还打了风水先生,心里都很害怕,就凑了6666元钱给了张某甲,吴某乙通过微信转给张某甲6角6分钱,张某甲才让吴某甲一家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3证人张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李某某、王某某、姜某乙、张某乙、胡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书证:抓获破案经过、收条、微信截图照片、记事本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证明、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存根);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张久村三队水库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结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萍

2019年1230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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