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91********,初中文化,驾驶员,出生地安徽省含山县,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7月16日被湖北省麻城市高速公路公安处民警抓获,羁押在湖北省麻城市看守所,于2018年12月18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4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21日至同年7月18日、2019年9月2日至同年9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6月7日至同年6月21日、2019年8月19日至同年9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含山县运漕镇凌敏家KTV与徐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冲突,徐某某等人担心马某某报复遂躲至潘某某开设的运漕镇欢乐颂网吧。后潘某某打马某某电话要求其不要再找徐某某等人麻烦,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马某某持刀(刀长一尺以上)来到欢乐颂网吧找潘某某。因潘某某不在网吧内,马某某持刀对当时正在该网吧内上网的张某甲、卫某某、储某某等约7、8个人进行恐吓,要求网吧正在上网的顾客立即离开网吧,上述所有网吧内顾客因担心自身安全受到威胁,纷纷被迫离开网吧。其后马某某持刀在运漕镇五里街拦截并威胁潘某某,因遇警车路过马某某遂离去。
2019年7月10日,潘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马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上网人员明细、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张某乙、薛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张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张某甲、卫某某、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卫某某、储某某、张某丙、徐某某对马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频资料:马某某在欢乐颂网咖内持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逞强斗狠,发泄心中不满情绪,在公共场所持刀恐吓驱逐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多人因恐惧而被迫离开网吧,并严重影响他人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 彬
2019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1册、补充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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