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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19〕69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200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2000********,回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8月1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3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凌晨4时许,在禹州市****饭店内,被告人马某某因与其一起吃饭的白某某玩游戏输酒不喝而发生纠纷,马某某持啤酒瓶砸白某某头部,并纠集“小磊”(身份不明)等人对白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白孝天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被害人陈述;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永伟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禹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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