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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通渭县*乡*村*社*号。2020年6月18日,因辱骂、阻碍民警执法被民乐县公安局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田某某、边某某、章某某等人到某公司喝酒。吃菜喝酒的时候,马某某突然对公司员工康某某说:“把门关住,今天来个关门打狗。”话音刚落,马某某将章某某的头抱住,在章某某的头部乱捣打,章某某从马某某怀中挣脱。马某某又将边某某的脖子搂住,在边某某的头部、身上乱捣打。公司员工张某某听到声音后到餐厅查看,马某某用拳头捣打边某某时捣在张某某的左眼睛上,公司员工张某甲上前拦挡时,马某某在张某甲的后背上捣了一拳。章某某、田某某见状跑下楼去,马某某就在楼道内耍酒疯,乱捣打、辱骂楼道里的人。田某某和章某某担心边某某被马某某殴打,两人再次回到楼上时,马某某将田某某的脖子抱住在田某某的头部、脖子捣了几拳,后张某某将马某某拉到宿舍休息。民警到现场后,马某某情绪激动、态度蛮横、辱骂出警民警。

经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田某某右侧颈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边某某右手部、左手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章某某额部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勘验笔录;

7.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寻求刺激、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怀民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乡*

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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