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镇,现住济宁市**区**镇**村。因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经开区**镇**村部分村民为达到向济宁****有限公司运输车辆强行收取“卸车费”的目的,自发以四个生产队参加人员为一组,每组轮流在该公司门口聚集,强行拦车,不给钱就不让运输车辆进门卸货,强行向每辆车收取5元至20元不等。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马某某担任四队领导期间,其组织、领导四队队员在济宁****有限公司门口多次拦车收费,强拿硬要;其负责对四队队员进行点名、记工、分班、监督队员向送货车辆收费、保管队员收来的钱、算账、分钱,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济宁****公司损失说明、嘉祥县公安局接受**水泥厂报案警情材料、济宁****有限公司与**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原材料卸车劳务协议》、庞某乙提供给公安机关的记工、记账记录材料、济宁****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货车辆车次清单、办案说明、公安机关调取**水泥厂北门外视频监控截图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武某某、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庞某甲、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庞某乙、王某丁、贾某某、李某某、苏某某、吕某某、尹某某、晁某某、路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娜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63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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