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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926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村,捕前住该村。2016年10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0月20日因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2日凌晨2时许,肃宁县****饭店门外,被告人马某某因琐事与李某甲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殴斗。当晚22时许,马某某、袁某某(另案处理) 来到肃宁县华阳后街李某乙的棋牌室,马某某将电动麻将桌掀翻,二人手持棋牌室的椅子对李某甲殴打,后被人拦开。经鉴定,李某甲之伤为轻微伤,被损坏的电动麻将桌损坏部件价格为410元。

2、2019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肃宁县**街张某某棋牌室,纠集刘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柳某某(另案处理)以张某某玩牌作弊导致自己输钱为由,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要求张某某赔偿自己损失,张某某被迫交付马某某3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哲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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