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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公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莱芜市莱城区**镇**村,现住**村**小区**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原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16日至5月16日、自2019年6月16日至7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1日至4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马某某的鲁******号宝马车到**镇**村南的汶河,遇房某某用车向外运输存储在**村**路北的河砂(该批砂已被国土部门处理过)。马某某遂将自己的宝马车堵在路口不让房某某车辆通行,并向房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3000元,否则不让房某某通行,双方僵持大约三个小时。期间,房某某一直与马某某、高某某商谈,马某某拒不让房某某车辆通行,并下车独自离开,后电话告诉房某某:如果拿钱就让高某某走,否则就一直堵着。房某某被逼无奈,遂答应。因当时只有1000元,房某某先给了高某某1000元现金,承诺剩余2000元现金第二天再给。后高某某收到1000元现金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房某某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通话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专德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五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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