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404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枣庄市**区**路**小区5号楼1单元1202室(户籍住址:枣庄市**镇**村**号)。2019年9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至2019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对到**镇承接婚庆生意的婚庆同行进行辱骂、恐吓,发朋友圈进行威胁、恐吓并强行要求同行分摊已经在峨山承接的婚庆生意,以致其他同行不愿或不敢到**镇承接婚庆生意。
2.2016年10月至2019年9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以收取市场管理费、卫生费的名义,通过强拿硬要的方式对**镇**集、**集市场摊主进行收费,共计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彭某某26人陈述,证人郝某某、张某某、郭某某13人证言,黑色笔记本等物证,委托管理协议书、微信截图等书证,搜查笔录等笔录,电话录音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爱华
孟芳芳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3册,黑色笔记本2本,手机1部,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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