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镇**小区**幢**号(户籍所在地天长市**镇**社区**队**号),无业。被告人马某某曾因赌博,于2017年9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张铺派出所罚款3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被天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4月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7月7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某某因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周明明、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曾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天长市**镇**路张某某家棋牌室赌博期间,因不满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赢钱后先行离开,借故先后殴打二人。
2.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天长市**镇**路**大酒店KTV包间内,因不满被害人曾某某觉得其唱歌难听,故打被害人曾某某脸部两巴掌。
3.2019年正月某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天长市**镇**路赵某某家赌博期间,因觉得被害人陈某某向其索要欠款使其丢面子,故打被害人陈某某头部两巴掌。
4.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认为被害人吴某某不接其电话是看不起他,故在天长市**镇**路吴某某家中打被害人吴某某头部一巴掌。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田秀珍
检察官助理 朱玲琳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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