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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98********,大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镇**,住石嘴山市平罗县**号,系平罗县**药业**。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涉嫌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捕决定,次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对马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于2021年1月7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某某某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因琐事为泄私愤,用脚踹坏大武口区鑫柜大厦一楼消防栓柜门及电梯门。2018年11月9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梯门更换价格=9480元(材料)×[(15-6)]年/15年]%]+2000元(人工费)=7688元;消防柜更换500元。以上合计认定价格标的基准日价格为8188元。

案发后,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已赔偿被害人某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泄私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萍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5242****);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案件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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