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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195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01011950********,回族,大专文化,宁夏吴某某人,家住吴某某利通区**小区**幢**单元**楼**,系吴某某**公司**。2019年7月3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9月12日、11月1日,两次退回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10月8日和11月14日补侦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16年年底左右,被告人马某某承建了吴忠**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吴某某利通区**小区S-1和S-2A号楼的工程建设。工程竣工后,被告人马某某认为**公司仅向其支付了2500余万元工程款,还欠其700多万元工程款未支付,**公司则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2017年,**公司将马某某承建的S-1号楼租赁给吴忠**工贸有限公司用于经营生活超市。同年8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为了向**公司索要工程款,便借生活超市装修欲开业之际,采用断电、阻工及撬门驱赶装修工人的方式阻止生活超市正常装修,期间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上桥派出所民警4次出警,均对马某某的上述行为进行了批评制止。同时,吴某某利通区东塔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也告知马某某应以合法途径索债,但被告人马某某不听劝阻和制止,连续上述行为十余天。后经上桥派出所调解,马某某才停止断电、阻工的行为。

2018年10月份,吴某某仲裁委员会依双方申请,就**公司和被告人马某某的上述工程款数额进行了仲裁,仲裁结果为马某某承建的楼盘工程造价为284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书证;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债务纠纷,实施了断电、阻工等恐吓他人的行为,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后,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付强

2019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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