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84********,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住该县德恒隆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化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化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化隆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化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化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9日早晨,化隆县德恒乡**村群众与尖扎县部分群众因两县争议地界问题在“哇加滩大桥”处发生冲突,后被化隆县公安局和尖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合力劝开。期间,尖扎县部分群众用弓箭向化隆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及哇家滩村群众进行射击,致化隆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包某某后脖颈处中箭受伤,此举引起哇加滩村群众不满,遂用石头等还击。被告人马某甲与韩某某、马某乙、马某丙(三人均已判刑)等不顾执勤民警劝阻,手持石头对尖扎县群众停放在路边的青AX****丰田汉兰达suv、青B8****(临牌)丰田兰德酷路泽越野车、青A7****大众牌桑塔纳轿车、青BM****本田雅阁轿车进行打砸,造成四辆车存在不同程度的损伤。经鉴定,四辆车损失共计63040.76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加某某、才某某、代某某、包某某等的证言;2、视频侦查笔录;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勤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化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电子卷宗一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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