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8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村**号**。2011年4月17日因犯纵火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2016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2019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2020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自从2020年6月22日释放回家后,经常在村中有滋事的行为,与村民发生多次肢体冲突并持器械拦截追打同村村民,对村中治安环境,社会风气影响极坏。
2020年7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手持锯子、砖头等工具对马某甲进行追打。
2020年7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看到马某甲和马某乙驾乘摩托车经过地坪时,手持锄头冲过去,用锄头打向马某甲的头部,致使马某甲的摩托车头盔损坏和手臂受伤。再上前用锄头对马某甲的摩托车进行敲打,造成马某甲的摩托车损坏。后马某甲和马某乙用石头将马某某驱赶回家,并用石头堵住门口。被告人马某某随即在其家中二楼向被害人马某甲扔砖头和柴刀。经鉴定,马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6.辨认、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持凶器拦截、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家智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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