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街道**村**村**号,现住肇庆市四会市东城街道发现美院小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4月16日,案犯苏某甲(已判刑)在吴某某、宁某某的授意下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承包“**岗”进行取土,取土时间为10年。每取土一方,案犯苏某甲(已判刑)可获得人民币1元的好处费。
2013年11月5日至7日,为了达到让**公司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村委会**大道旁的工地填土工程到“**岗”取土的目的,案犯苏某甲(已判刑)煽动其妻子即被告人马某某以及村民苏某乙、苏某丙明、苏某丁、苏某戊等多人,以在路口静坐或使用汽车的方式,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填土工程施工期间的泥土运输车进行拦截,致使多辆运泥车被迫停放在**大道上。被告人马某某与苏某甲(已判刑)为参与阻拦施工的村民提供食物,并在工地上搭帐篷过夜。2013年11月7日下午,填土工程实际承包方即被害人柏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处理,才解散聚集拦路的村民。被告人马某某拦路期间造成了**公司工地无法开工和承包方柏某某的经济损失。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了迫使工程方到“**岗”买山泥用于填土,参与拦截工地运输车辆,为参与拦路的村民提供食物,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树蓁
2020年4月30日
附:
1.全案证据材料陆册、光盘叁张随案移送;
2.被告人马某某联系方式: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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