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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焉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马某,绰号:哲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和静县,回族,高中文化程度,焉耆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6528271992********,户籍所在地同捕前住址:新疆焉耆县**镇**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焉耆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被焉耆县公安局决定变更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5日;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决定逮捕,于同日由焉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1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15天;2020年1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21日,焉耆县公安局补查重报;2020年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9日,焉耆县公安局补查重报;2020年5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15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6年6月至9月,被告人马某以帮助赵某某索要张某某、李某某处的102万元借款为由,先后纠集其堂弟马某、孙某某等人,采用电话催收、多次在张某某家中及担保人孙某经营的农资店内长时间蹲守、言语威胁、聚众造势、强拿硬要等方式向张某某、李某某索要欠款,严重干扰张某某、李某某的正常生活。在非法索要债务期间,马某多次向张某某、李某某强行索要生活费共计7600余元。

2、2016年10月左右,被告人马某听从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指挥,帮助赵某某索要孟某某处的20万元借款,期间,齐某安排马某、马某某、罗某采取电话催收、在孟某某经营的**公司办公室内长时间蹲守、言语威胁等滋扰的方式索要欠款,严重干扰了孟某某的正常公司经营及其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辨认笔录, 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多次采用电话催收、纠集他人以蹲守、言语威胁等方式替他人索要欠款,情节恶劣,在索债过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全、吴艳丽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焉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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