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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执检刑诉〔2019〕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87********。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村****号,现住址:南阳市**家属院。2018年11月21日被告马某某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光武分局刑事拘留。经卧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光武分局逮捕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应聘到盛源农贸综合市场管理公司工作,在该公司与刘庄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争夺市场经营权,双方都要求该市场商户向其缴纳房租的情况下,马某某称其受杨某某指使参与盛源公司通过停水停电的方法逼迫商户交纳房租和物业费,因市场内商户大多是卖茶叶的,需要冷冻保鲜和泡茶,因此一些商户被迫把房租、物业费交给盛源农贸综合市场管理公司;对于不向其交房租的商户,盛源公司派指示杨某某、马某某等人采用向商户门口倾倒垃圾、停渣土车、派人上门滋扰和摘走水表、电表等方式逼迫商户交纳房租和物业费。经南阳君广信会计事务所审计: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盛源农贸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刘庄农贸市场茶叶区商户房租共计3618726万元,其中租金2294926元、综合管理费881100元、物业管理费70700元、用房保证金(租赁保证金)340000元、转让费30000元、租赁更名费2000元。

2018年7月31日10时许,刘庄茶叶市场商户被害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宝德利茶叶店”内因交纳房租之事与被告人王某某产生矛盾,随即被王某某、马某某等人殴打,后双方经协商后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马某甲、杜某某、刘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邹某某、席某某、熊某某、张某某、李某甲、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积极参与盛源公司通过停水停电、在商户门口倾倒生活垃圾等方式逼迫商户交纳房租和物业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冬亮

2019年9月20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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