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6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居委。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董某某、李某某、宋某某、高某某持461匕首、西瓜刀在兰陵县**网吧门口无故将宋某甲打伤,经鉴定,宋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爱民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 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四份;
6.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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