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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奉节县**镇场镇**单元**户籍奉节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16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因身患矽肺病无钱医治、无人照料,遂萌生实施违法行为报复社会的念头。2019年10月15日8时许,马某某到奉节县公安局竹园派出所门口,手持铁锤将该派出所户籍室及值班室的玻璃门砸碎,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马某某损毁的竹园派出所户籍室和值班室的玻璃门价值人民币31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出院证、照片及监控视频截图;

2.证人唐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城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奉节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889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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