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公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5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捕前住宕昌县**镇*****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宕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批准逮捕并被宕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0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5日重报移送起诉本院,同年12月13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初至10月,被告人马某甲以8%-10%月利率分三次向李某甲发放高利贷11万元。期间,李某甲向马某甲陆续归还部分利息,再无力向马某甲归还本金及利息。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马某甲以索要高利贷为由,将李某甲从被害人冉某某处借来的一辆车牌为粤******的白色福特牌越野车强行拖走扣押,后李某甲向马某甲通过手机微信转账3万元商议要回被扣车辆时,马某甲让李某甲书写了一张16万元的借条,但借条写好后马某甲并未将车辆归还李某甲,后马某甲私自将车锁更换,自己使用至案发。

2、2015年3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马某甲与马某乙、李某乙、冶某某(该三人均另案处理)以6%月利息分数次各自向马某丙发放高利贷20余万元。2018年7月底,在向马某丙讨账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李某乙、冶某某等人到宕昌县南河镇金鸡养鸡场内将被害人马某丁(马某丙之子)的一辆型号为*****-*************的挖掘机(以租代购,分期付款)非法拖走扣留。在挖掘机被扣留期间,由于马某丁未向挖掘机厂家按时归还按揭款,挖掘机厂家、马某甲等人、马某丁三方协商议定,由被告人马某甲等人偿还按揭款并将挖掘机留置使用,在使用期间产生的收益除成本费用外,用于归还马某丙剩余的欠款及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索要高利借款为由,强行扣留他人车辆及机械设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甲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社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2.起诉书8份;

3.案卷材料5册,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