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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民勤县**镇**村**社**号,农民。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在本社居民点门前的灌沟施工处无故辱骂、殴打施工人员张某某、赵某某、景某某、杨某某。民勤县公安局泉山派出所接警后赶至现场处置,处警过程中马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调查,并辱骂、撕扯、殴打处警民警邱某某、辅警田某某、陈某某。经民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赵某某、景某某、杨某某、邱某某、田某某、陈某某七人的损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取得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景某某、杨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诊断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文书;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在民警处警过程中,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后,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宝宝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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