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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县**镇**村。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孟津县**镇**店吃饭,期间因琐事与郑某甲发生争吵,后双方被人劝离。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白色吉利帝豪汽车行至孟津县**镇**街时,恰好遇见郑某甲与被害人吴某某等人在路边说话,马某某遂将车倒至吴某某等人车前,双方发生打架,致使马某某、吴某某受伤。经鉴定:1.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9mg/100mL。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刘某某、郑某甲、吴某某、郑某乙、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5.监控视频;6.吴国庆伤情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故意伤害罪,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亚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于孟津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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