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到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天宝南苑小区3号楼底商05号的绎心苑足浴会所多次为任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提供卖淫场所,以此挣取卖淫提成。
1、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绎心苑足浴会所容留赵某某与付某某发生性交易,收取嫖资200元人民币,马某某与赵某某五五分成。
2、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在绎心苑足浴会所容留任某某与郑某某发生性交易,收取嫖资350元人民币,马某某与任某某五五分成。
3、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绎心苑足浴会所容留任某某与刘某某发生性交易,收取嫖资200元人民币,马某某与任某某五五分成。
4、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在绎心苑足浴会所容留任某某与郑某某发生性交易,收取嫖资300元人民币,马某某与任某某五五分成。
5、2020年8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绎心苑足浴会所容留张某某与谢某某发生性交易,收取嫖资350元人民币,马某某与张某某五五分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任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记账本复印件等书证;4.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海鹰
检察官助理:张 丽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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