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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容留卖淫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到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天宝南苑小区3号楼底商05号的绎心苑足浴会所多次为任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提供卖淫场所,以此挣取卖淫提成。

    1、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绎心苑足浴会所容留赵某某与付某某发生性交易,收取嫖资200元人民币,马某某与赵某某五五分成。

    2、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在绎心苑足浴会所容留任某某与郑某某发生性交易,收取嫖资350元人民币,马某某与任某某五五分成。

    3、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绎心苑足浴会所容留任某某与刘某某发生性交易,收取嫖资200元人民币,马某某与任某某五五分成。

    4、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在绎心苑足浴会所容留任某某与郑某某发生性交易,收取嫖资300元人民币,马某某与任某某五五分成。

5、2020年8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绎心苑足浴会所容留张某某与谢某某发生性交易,收取嫖资350元人民币,马某某与张某某五五分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任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记账本复印件等书证;4.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海鹰

检察官助理:张  丽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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