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7********,湖北省潜江市人,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北省省潜江市**镇**村**组。2018年1月18日因容留他人卖淫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2018年9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18年12月2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8年1月11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31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9年3月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以来,邱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沙市芙蓉区**酒店七楼至九楼**国际会所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嫖娼活动。邱某某聘用后勇(另案处理)为专门负责管理卖淫女的总经理,聘用被告人马某某为专门负责会所安保总经理,聘用陆某某专门管理财务,聘用齐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给会所望风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同时给会所带嫖客进行抽成,每介绍一次卖淫会所提成100元。

2018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国际会所查获卖淫嫖娼人员蓝某某与易某某、杨某某与王某某、邵某某与余某某、程某某与李某某、蒋某某与陆某某(均已行政处罚)以及场所工作人员李某某和李某某(已行政处罚)。

2018年9月12日21时30分,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附近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照片、拘留证、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2.辨认笔录;3.证人员蓝妹、易海兵、杨美云、王神洲、邵春波、余小坡、程利、李禹年、蒋迪维、陆元松、李健、李凯华、黄敏、齐顺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协助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长沙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