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汉族,小学肄业,个体商户,住河南省社旗县**镇**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乡***村*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6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在社旗县赊店镇**街租赁房屋期间,容留三名以上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马某某从中渔利,每次收取十元不等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祁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 卓
助理检察员:张宏哲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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