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Z1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9********,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镇**村**组**号附**号,住石柱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石柱县**镇**路**号的家中三楼客厅内容留秦某某、刘某某、高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确认书、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秦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彦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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