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村**组,工作单位无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4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由该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弯弓街文昌**烂尾楼项目楼房内,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容留龚某某、邵某某、张某某三人吸食。同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指定管辖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闵某某、邵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其管理控制的房屋内容留三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品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两张、认罪认罚文书一套。
3.量刑建议、换押证、简易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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