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涛,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白合镇**村**区**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容留刘某某在其白色速腾轿车(冀******)上吸食毒品;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容留王某某、王某甲在其白色速腾轿车(冀******)上吸食毒品;同年10月30日,被告人马兴涛容留王某某、贾某某在其白色速腾轿车(冀******)上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宗涛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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