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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二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111994********,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佳园**幢**室。被告人马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车牌号为苏FX**** 汽车(案发时系被告人马某某所有)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23 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将苏FX**** 汽车停放在本市崇川区融悦华庭北侧路边,容留侯某某(已行政处罚)在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23 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将苏FX**** 汽车停放在本市崇川区永和佳园西侧一条小路边,容留侯某某在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3、2019年9月底的一天15 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将苏FX**** 汽车停放在本市崇川区通沙汽渡旁江堤上,容留许某某(已行政处罚)在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4、2019年10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将苏FX****汽车停放在本市通州区横港镇一路边,容留侯某某在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吸毒被抓后,主动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毒品的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侦查机关调取的汽车信息、毛发样本提取信息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有全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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