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1**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凤阳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马某某因吸毒于2017年12月被凤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7月殴打他人被凤阳县公安局行政八日并处罚款四百元。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凤阳县**镇**路马某某皖M****奥迪车内容留高某某吸毒。2019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凤阳县**镇**路马某某皖M****奥迪车内容留高某某吸毒;2019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凤阳县**镇**山下马某某皖M****奥迪车内容留高某某吸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三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乃伦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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