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酒店员工,住台山市**街道**路**号**房。2020年1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其住家台山市**街道**路**号**房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张某某、伍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2月19日、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先后两次在其上述住家容留吸毒人员关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陈某某、伍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电子数据。
7、相关书证。
8、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绮红
检察官助理:伍静娈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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