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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妨害公务)_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捕前居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小区本案,于2020年8月30日经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决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在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小区东门随意打砸范某某驾驶的过路车辆,范某某报警后杨税务派出所民警李某某等警务人员处警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调查且辱骂殴打民警李某某,并将李某某的警服撕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文书、到案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警官证复印件及受伤民警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处警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杜某某、王某甲、何某某、张某某、胡某某、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出警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贺增

  检察官助理:陈磊

                                    2020年12月10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廊坊市**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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