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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妨害公务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个体。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17时30分许,在呼市玉泉区**小区院内,醉酒闹事,殴打现场出警的玉泉区公安分局西菜园派出所民警吴某某、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现场殴打、推搡阻碍民警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马某某已同被害人达成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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