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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妨害公务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33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段**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小街基**村**组**号),因涉嫌妨害该公务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依法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马艳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02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海港区老村西段家中醉酒后割腕自杀,海滨路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出警,被告人马某某将前来处理警情的民警杨某某和辅警庞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庞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吕某某、信某某、任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庞某某;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人身损伤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茜

                                2019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海港分局依法监视居住。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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